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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修订REACH法规XVII镉限制条款

浏览次数: | 2012-09-27 17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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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欧盟修订REACH法规XVII镉限制条款

  2012年9月19日,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委员会法规(EU)No 835/2012,对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项镉限制条款进行修订。此举表示,欧盟REACH委员会4月份通过的镉限制条款修订案获得正式批准。修改后的法规要求自在官方政府公报发布当日生效,并将实施日期追溯到2011年12月10日。

  (1)第23条的第1点的第1和第2小段替换为以下部分:

  1.不得用于合成有机聚合物(以下简称“塑胶材料”)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:

  ——聚氯乙烯(PVC)[3904 10][3904 21]

  ——聚亚胺酯(PUR)[3909 50]

  ——低密度聚乙烯酯(LDPE),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[3901 10]

  ——醋酸纤维素(CA)[3912 11]

  ——乙酸丁基纤维素(CAB)[3912 11]

  ——环氧树脂[3907 30]

  ——三聚氰胺-甲醛(MF)树脂[3909 20]

  ——尿素-甲醛(UF)树脂[3909 10]

  ——不饱和聚酯(UP)[3909 91]

  ——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(PET)[3907 60]

  ——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(PBT)

  ——透明/普通聚苯乙烯[3903 11]

  ——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(AMMA)

  ——交联聚乙烯(VPE)

  ——高耐冲聚苯乙烯

  ——聚丙烯(PP)[3902 10]

  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,当镉在其塑胶材料中的含量高于0.01%时,不得投放市场。

  (2) 对于第23条的第1点中加入以下部分:

  2012年11月19日前,依据REACH法规第69章规定,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附件XV准备物质卷宗,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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