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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发剂、睫毛膏及防晒产品新增限制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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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7月20日及28日,欧盟《官方公报》刊登两项和化妆品有关的新法例,分别是欧洲委员会第2015/1190 号规例及欧洲委员会第2015/1298号规例。两项新法例均修订了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的第1223/2009号规例,即《化妆品规例》。这是欧盟监管化妆品的首要法例,有助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水平,并为业界经营者提供一个精简的监管架构。
规例所指的化妆品,涵盖会接触到人体外部任何部位或口腔的物质或制剂,主要起到清洁、香化或改变外观等作用,包括膏、露、凝胶、油、皂、洗发水、除臭剂、香水、染发剂、喷发剂、彩妆、剃须产品、防晒及日光浴产品等。
欧洲委员会第2015/1190号规例: 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(SCCP)指出,使用染发剂有潜在风险,必须关注。科委会的评估结果,促使欧洲委员会决定限制9种经评估染发物质的最高浓度(详见新规例2015/1190附件第(2)点),亦因而修订第1223/2009号规例附件III。第1223/2009号规例附件III 载有化妆品不得含有的物质清单,该等物质的用途必须符合附件列表订明的限制条件。
欧洲委员会表明,无论氧化或非氧化类染发产品,若含有极高致敏风险的染发物质,其标签必须显示适当的警告字句,以确保消费者知悉使用该产品可能带来的不良效果,有助减低消费者对染发产品敏感的风险。关于标签的合适警告字句,请参阅新规例2015/1190 附件第(2)点列表最后一栏。
规例对护发产品的定义,并不包括涂抹在眼睫毛的产品,原因是风险程度有别。消费品科学委员会表示,含有巯基乙酸及其盐类的睫毛卷曲产品有致敏风险,不建议使用。不过,若是由专业人士涂抹于眼睫毛的产品,当中巯基乙酸及其盐类的安全浓度上限为11%,原因是由专业人士涂抹可以减少产品直接接触眼睛的风险。若是用作脱毛剂,当中的巯基乙酸及其盐类安全浓度上限为5%。这些产品的标签必须印有适当的警告字句,以便专业人士告知消费者,在睫毛涂抹含巯基乙酸及其盐类的产品可能带来不良效果,藉此降低皮肤对该等产品敏感的风险。上述规定载于新规例2015/1190附件第(1)条,从而修订化妆品规例1223/2009附件III。
欧洲委员会第2015/1190 号规例的条文自2015年8月10日起实施,唯附件第(2)点的条文除外,后者将由2016 年8月10日起实施。
欧洲委员会第2015/1298号规例:2015年7月28日,欧洲委员会公布2015/1298号规例,以修订化妆品规例1223/2009附件II及VI。附件II列出禁止在化妆品使用的物质,附件VI列出可以在化妆品使用的紫外线过滤剂。
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(SCCS)曾于2013年6月18日发表意见书,认为使用浓度高至2.0%的3亚苄基樟脑作为化妆品的紫外线过滤剂,并不安全。欧洲委员会回应此意见,决定修例。
3亚苄基樟脑一直用作化妆品的紫外线过滤剂,浓度上限为2.0%。这种复合物列于规例1223/2009附件VI 参考编号19 之下。
根据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的报告,为确保防晒产品对人类健康无害,有需要把3亚苄基樟脑从紫外线过滤剂清单(规例1223/2009附件VI)中删除。鉴于3亚苄基樟脑亦是紫外线吸收剂,因此应禁止在各类化妆品中使用。欧洲委员会第2015/1298号新规例附件列出这些禁止规定,从而修订《化妆品规例》的有关附件。
限制措施将延迟6个月推行,以便业界调整产品配方。2016年2月18日起,只有符合新规例的化妆品才可在欧盟市场出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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